風險警示分為提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此類股票簡稱為“風險警示股票”;自交易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后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此類股票簡稱為“退市整理股票”。
1、風險警示股票
風險警示分為提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風險警示(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此類股票簡稱為“風險警示股票”。
(1)被交易所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qū)別于其他股票;
(2)被交易所實行其他特別處理,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qū)別于其他股票;
(3)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
(4)被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的情形,可參照深圳/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
注:自2013年1月1日起上交所對“風險警示股票”有以下特殊規(guī)定:
(1)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于異常波動,上交所可以根據(jù)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xù)至當日14:55。
(2)客戶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shù)量不得超過50萬股。
(3)風險警示股票投資者只能使用限價委托,而不能使用市價委托;
(4)投資者須簽署《風險警示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方可買入上交所風險警示股票(深交所風險警示股票暫不要求簽署)。
(5)客戶當日累計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數(shù)量,按照該客戶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買入量合并計算;委托買入數(shù)量與當日已買入數(shù)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shù)量之和不得超過50萬股;
(6)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1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2、退市整理股票
自交易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后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此類股票簡稱為“退市整理股票”。
權限開通:投資者須簽署《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方可買入深、滬交易所的退市整理股票。
簽署該協(xié)議書要求:個人投資者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jīng)歷,且以本人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nèi)資產(chǎn)(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規(guī)定的個人投資者,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注:
(1)2年交易經(jīng)驗以全市場交易起始時間為準(包含B股)。如果客戶是其他證券公司轉(zhuǎn)來的,原來的證券交易經(jīng)驗也會統(tǒng)計。
(2)50萬人民幣證券資產(chǎn)包括客戶編號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nèi)的保證金、股票、債券、基金、資管、兩融凈資產(chǎn)部分、OTC等資產(chǎn)(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不計算信托資產(chǎn)、B股、港股通股票等外幣資產(chǎn))。以開通權限時點進行校驗。
上交所交易規(guī)則:
(1)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
(2)退市整理期的期限為30個交易日,上交所于該期限屆滿后5個交易日內(nèi)對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3)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計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的數(shù)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4)退市整理股票投資者只能使用限價委托,而不能使用市價委托;(深交所無此規(guī)則)
(5)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10%,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5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深交所交易規(guī)則:
(1)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的證券代碼不變,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X退”。
a.同時發(fā)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規(guī)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分別變更為“XXA退”、“XXB退”。
b.僅發(fā)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規(guī)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B退”
(2)退市整理期的期限為30個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屆滿后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對相關股票予以摘牌。
(3)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計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的數(shù)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4)交易時間、10%的日漲跌幅限制、買賣申報、買賣委托、競價等均與目前主板、中小企業(yè)板和創(chuàng)業(yè)板現(xiàn)有交易模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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